程兰琴律师,中山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期限一般是按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的时间内进行举证,法院指定举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二、民间借贷举证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去举证,但是举证也是有其期限的,法院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为您整理的;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的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担还款认定或否认共同债务的举证该如何分配这是一切借债给夫妻一方或夫妻们的债权人很关心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按照该条规定,常态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需债权人去举证否认;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在于夫妻的另一方。因此,审判实践中,法院都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一概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无需举证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分配给否认的夫妻另一方。
至此,笔者疑惑了: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如果他不想给另一方知晓或者与他人合谋故意;制造;债务给另一方,另一方如何去举证而且,即使夫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为了;制造;债务给另一方,也会故意不明示该约定给债权人,另一方又如何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约定的存在而免除债务承担特别是感情不好、濒临婚姻破产线的夫妻们,如果夫妻一方故意给另一方;制造;债务,另一方能如何防范只能慨叹自己的遇人不淑公民为此应当恐惧婚姻的代价太大而不敢结婚这是立法目的所在吗
我们透过立法对共同财产的规定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既然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有平等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之时,就必须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债务,从法理上可认定为负资产,对于夫妻关系而言,如果是夫妻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也同样是夫妻的财产,其处理也得双方达成一致的共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明示给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这样的信息:你借钱给夫妻的一方,如果要想另一方也承担还款,你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让另一方知道后没有异议。所以,《〈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除了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举债外,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举出借债是;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所以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在于债权人。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的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担还款认定或否认共同债务的举证该如何分配这是一切借债给夫妻一方或夫妻们的债权人很关心的问题。 《〈婚姻法
而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精神也是将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分配给第三人即债权人借款前,你债权人必须向夫妻双方了解,他们是否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而不是我们很多审判人员认为的是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分配给夫妻双方或另一方。
所以,笔者建议,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了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举债外,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夫妻的另一方认同借条但不签字或知道借贷存在而没异议;2、如果夫妻事后认为彼此间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债权人还必须有夫妻另一方认可夫妻间不存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的证据。这两个条件应该是缺一不可的。
至于《〈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否认的举证分配给;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笔者认为是不很妥当的。这是独立个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社会,个人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债务人如此,债权人也如此,选定不诚信的夫妻一方做债务人出借自己的金钱,就得承担选人不当的风险;如果怕承担风险,那就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再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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